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48号
违法行为人郑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23日15时许,在唐xx垦x大街文x花园菜鸟驿站你以搂抱的方式对张xx进行猥亵。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张xx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x行政拘留六日,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