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0142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1月13日,因2013.10.29李xx寻衅滋事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1月11日 18时许,李xx在曹xx区xxxxxx村自己家中酒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对接警人员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110接警录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