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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192号

发布日期:2024-04-02 10:28:5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192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地址:曹xx区xxxx,法定代表人:郑xxx。

现查明:唐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使用易制爆化学品不按规定建立信息系统。

以上事实有违法单位负责人的询问录像、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