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0225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尹xx。
现查明:唐xxxxx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银,未与公安机关建立互联互通。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违法企业责任人询问录像、检查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