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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239号

发布日期:2024-04-02 10:31:0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239号

违法行为人中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叶xxx。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营业执照、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告知简述、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中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