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224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xx,地址:曹x甸区xxxxxxxx,法定代表人:褚xxx。
现查明:2024年03月19日16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甸区xxxxxx有限公司内未落实《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条例》,其中单位内巡查制度填写不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刘xx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