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24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3月12日,因xxxxxx聚众斗殴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3月25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李xx为了办理贷款用自己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x:622xxxxxxxxxxxx7878)帮助他人刷流水走账,其中2024年3月13日李孝x转入其卡x的2500元钱和3月14日陶xx转入其卡x的2400元钱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受害人笔录、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