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213号
违法行为人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15日15时许,接国家反诈大数据反馈DKxxxxxx线索通报,2024年2月28日王x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报警称其于2024年2月21日被电信诈骗,其中被骗资金的两万元转入付xx交通银行622xxxxxxxxxxxx9704账户,经侦查查明,付xx为了牟利,将自己名下交通银行622xxxxxxxxxxxx9704银行卡于2023年2月28日凌晨23时出借给他人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银行流水、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