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170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12月18日,因xxxxxx李xx被诈骗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李xx为了办理贷款,于2024年2月23日非法出借其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卡x:622xxxxxxxxxxxx9974)中国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3945)给他人转账,其中农业银行卡于2024年2月23日收到刘xx转款11021元系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李xx陈述、受害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