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162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8月25日,因李xx危险驾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3月01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2月20日,李xx将其名下的曹xx农商银行卡(卡x:623xxxxxxxxxxxx9164)出借给他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被害人笔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