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235号
违法行为人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3月19日下午,赵x把其与妻子陈xx的结婚证,打印到一张纸上,张贴在文x特钢有限公司东门打卡处,纸上有赵x和陈xx的婚姻状况、生育子女情况、姓名、照片、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其中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已经抹去,过往公司职工均能看到。
以上事实有陈xx询问笔录、赵x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