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18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里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5日16时许,x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x里海养殖场场部家属区,张xx家房屋出租给铁路施工人员胡xx(511xxxxxxxxxxxx21514X四川仁寿县人)房xx久安未向公安机关报备流动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视频、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简述、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