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23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0月09日,因2023.7.25通北大风车摄影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 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违法人王伟x因琐事多次向王xx发送短信、彩信对其进行辱骂,干扰王xx的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王伟x的陈述、报警笔录、王xx提供的短信、彩信截图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