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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211号

发布日期:2024-04-02 10:55:0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211号

违法行为人丁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唐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现查明:2024年2月5日15时许,在唐xx兴海名都地下超市门口因为停车问题丁xx与保安张x发生口角,后丁xx对张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张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