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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71号

发布日期:2024-04-02 10:56:1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171号

违法行为人姚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月3日22时许,在唐xx情歌部落饭店,违法人姚x酒后和大姨子孙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姚x对孙xx进行殴打,孙xx对象叶xx、朋友孟xx、李x在拉架的过程中,姚x对叶xx、孟xx、李x进行殴打,在打架的过程中,姚x无故对安xx、赵x、王英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姚x的陈述、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