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178号
违法行为人费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0月29日,因葛xx、费x、陈xx、惠xx赌博案,被滦州市公安
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3年4月29日 11时29分0秒 费x( 1xxxxxxxxxxx) 报警:弘
x码头 发生 一般打架 报警人称有人打我,请出警。 出警情况:弘x码头 报警人称因
为装车运费问题与铲车司机发生肢体冲突,现场司机有行车记录仪 ,已被作为证物封
存,无其余视频 。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费x的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杨启x的陈述与辩解、现场出警
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费
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