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4〕0212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xxxxx号x栋xx
元302房,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自xx)2024年03月14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1年10月22日,刘x
x使用唐xxxx厨具批发有限公司的邀请函等虚假证明材料,在唐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
大厅骗取护照1本,护照编号是EJxxxxxx。2021 年12月10日,刘xx持用该护照从首都
机场乘飞机出境至乌兹别克斯坦,经公安机关劝返,2023年12月19 日,刘xx持用该护
照从阿塞拜疆乘飞机入境至乌鲁木齐机场,2024年3月14日,刘xx到唐山市曹妃甸区公
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有刘xx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申请护照证明材料、唐xxxx厨具批发
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刘xx的出境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叁仟元
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
款贰仟元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
x合并执行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