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223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赵xxx。
现查明2024年03月19日14时许,临港治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唐
山曹xx蓝色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能如实记录生
产、储存使用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存在漏登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检查现场录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
xxxxxxxxxxxxx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