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187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xxx。
现查明024年03月06日14时许,临港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唐山振远
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张xx无保安员证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自贸区支行提供保安服务。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检查现场视频,张xx、武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
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