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243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1月25日11时许,高x(1994年06月06日生,联系电话:xxxxx
x),报警发现在曹xx工业区鑫瑞x料场的彩钢房板被盗,我所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在
曹xx工业区中粮大道鑫瑞x料场内有10块彩钢板被盗,现场的张云x、刘xx有作案嫌
疑,经询问,张云x、刘xx对盗窃彩钢板事实供认不讳,经唐山市曹xx区发展和改革局
对彩钢板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06元。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笔录、张云x与刘xx的陈述以及刘xx笔录等。等证
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
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