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189号
违法行为人中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潘xxx。
现查明x2024年03月07日17时许,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中保顺泰保安服
务有限公司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安xx无保安员证在中冶瑞木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检查录像、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中xxxxxx
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