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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189号

发布日期:2024-04-11 15:32:5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189

违法行为人中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潘xxx

现查明x2024030717时许,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中保顺泰保安服

务有限公司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员安xx无保安员证在中冶瑞木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检查录像、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中xxxxxx

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