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0202号
违法行为人中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x。
现查明2024年03月11日11时许,l临港治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中
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自招保安员于xx无保安员证违规提供保安
服务,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及录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中xxxxxx
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