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4〕0183号
违法行为人朱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xxxxxx村xx组x
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自xx)2024年03月05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2年1月14日,朱xx
使用唐山x乐健商贸有限公司的邀请函、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在职证明信等虚假证明
材料,在唐 山x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骗取护照1本,护照编号是EJxxxxxx。2022年4
月23日,朱xx持用该护照从首都机场乘飞机出境至阿尔及利亚,经公安机关劝返,202
4年2月20 日,朱xx持用该护照从泰国乘飞机入境至广州白云机场,2024年3月5日,朱
xx到唐山x曹妃甸区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有朱xx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申请护照证明材料、唐山x乐健商贸有
限公司证明材料、朱xx的出境入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x罚款叁仟元
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1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x罚
款贰仟元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
x合并执行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x
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x曹妃甸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