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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262号

发布日期:2024-05-06 09:11:1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26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12月01日,因2023年6月26日桑xx被打,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4月3日14时许,张xx因与曹xx的情感纠纷,张xx到曹xx所有的xxxxxxxx室找曹xx的过程中,张xx使用锤子将防盗门上的密码锁及通风门破坏后,张xx通过通风门进入室内将西卧室门踹开导致西卧室锁槽损坏,并且张xx在室内滞留数分钟。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把锤子。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