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344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xxxxxx村xxxx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22日,刘xx在唐山市曹x甸区唐xx蓝海名居底商易xx超市门口盗窃三箱饮料、三盒虾、两袋辣椒、一袋蒜。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孙xx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三日,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