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30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松岭乡,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01月31日,因xxxxxx扰乱单位秩序,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警告。
现查明:2024年04月14日14时许,李xx酒后到唐xx交警支队无故辱骂工作人员,唐xx派出所民警出警时无故辱骂唐xx派出所民警。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证人证言、李xx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柒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