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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263号

发布日期:2024-05-06 09:18:3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263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4日 18时13分0秒 xxx( xxxxxxxxxxxx ) 报警:沿海路三场油联附近 发生 一般打架 报警人称,与工友发生矛盾,被打了,出警到达现场后,经查,陈xx与耿xx二个同车拉货由黑龙江大庆市到山东淄博,车辆行驶至沿海公路xxxxxxxxxxxx里处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停车下车动手,陈xx用折叠刀将耿xx背部扎伤。受理行政案件(现场无音视频流传)。

以上事实有耿xx的陈述、陈x的供述、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把弹簧刀。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