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4〕0320号
违法行为人应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年03月12日,因应要收、高阳等人寻衅滋事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查明:经查明,2024年4月21日晚9时左右,违法行为人应要收因和张x有债务纠纷,将x农场x队张x家中玻璃砸碎,并将摄像头连接线砸断。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张xx的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应要收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应x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