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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303号

发布日期:2024-05-06 09:22:0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303号

违法行为人闫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6月19日13时43分,王xx报警:xxxxx号楼420发生打架,民警到场后了解王xx在420宿舍休息时被喝多的415宿舍的闫x打了一下,王xx被120急救车拉往医院就医。

以上事实有闫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x行政拘留十日。因已刑事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闫xx折抵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