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259号
违法行为人中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x。
现查明:2024年04月03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xxxxxxxxxxx加油站,其单位安全演练记录不完善,未严格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中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