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272号
违法行为人海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洪xxx。
现查明:2024年4月8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民警在检查时发现xxxxxxxxx有限公司检查危化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该公司易制毒易制爆从业人员管理培训不完善,对报警器布放等使用不熟悉,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内保措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海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