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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273号

发布日期:2024-05-06 09:29:4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273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丁xxx。

现查明:2024年4月8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民警在检查时发现唐xxxxxxxxxxx有限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存放库内的报警器不能正常运行,未按规定落实企业内保措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现场视频,询问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简述,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