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刑)行罚决字〔2024〕0314号
违法行为人安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区xxxx
xx号,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19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局接公安部在国家反诈大数
据平台的指令,安x名下中国银行卡621xxxxxxxxxxxx7402为电信诈骗一级卡,经查安x
有网络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安x的供述,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安xx行政拘
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