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0316号
违法行为人韩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村,现住x
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4月20日16时许,临港分局巡特警大队和钢铁电力园派出所在联
合巡逻中发现:韩x(130xxxxxxxxxxxx215)在未进行无人机放飞报备的情况下在首钢
码头对军事设施进行录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口供,现场录像,无人机遥控器等证据证实。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罚
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