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刑)行罚决字〔2024〕030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四农场场部,
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4月13日,因汤xx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
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4月16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张x山、李x于2024年4月14日吸
食冰毒,后我民警将其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检测张x山、李x的尿液呈冰毒阳性,
其二人对吸食冰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张x山、李x的供述,辨认笔录、尿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
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
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