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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4〕0293号

发布日期:2024-05-15 09:29:57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远)行罚决字〔20240293

违法行为人河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

现查明20240313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河北国森木业有限公司 未按规

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招聘一名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保安员。

以上事实有违法单位负责人韩x的陈述,证人证言,劳动合同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河xxxxxx

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