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027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村,
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4年1月2日 21时22分0秒 xxx( xxxxxxxxxxxx ) 报警:曹
xx矿石码头三期 发生 侵权纠纷 报警人称因抽烟发生纠纷,请出警。防止事态升级及
时到场,携带5G执法记录仪、警械装备到场,及时反馈注意视频舆论管控。 出警情
况:2024年1月2日 21时22分0秒 xxx( xxxxxxxxxxxx )报警:曹xx矿石码头三期发生
侵权纠纷,报警人称因抽烟发生纠纷,请出警,接警后我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了
解,刘xx与李xx因在车上抽烟,发生口角,因案情复杂,我所受理行政案件,现场无
视频录像外泄。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笔录,违法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
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