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30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xxxxxxx村,现
住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报警内容:2024年4月8日 6时53分0秒 xxx( xxxxxx ) 报警:3+东x五金
店 发生 侵权纠纷 报警人称,因为琐事与同事发生纠纷,请出警。防止事态升级及时
到场,携带5G执法记录仪、警械装备到场,及时反馈注意视频舆论管控。 出警情况:
2024年4月8日 6时53分0秒 xxx( xxxxxx ) 报警:3+东x五金店 发生 侵权纠纷 报警
人称,因为工作琐事与同事发生纠纷,请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过了解报警人马xx
与同事王xx因工作琐事发生纠纷,被王xx打了一拳。
以上事实有王xx询问笔录、马xx询问笔录、李xx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
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
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