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0309号
违法行为人薛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县xxxxxx村,现住
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8月09日09时许,吉xx果手机在曹xx工业区11加康乐足浴内被薛x
x盗走,后薛xx摄于法律威严在返还手机时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薛xxx行
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