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刑)行罚决字〔2024〕0306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号楼xx
xxxx室,现住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5月30日,因张x山、裴xx等人帮助网络信息…,被唐山市曹x
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13年11月25日,因8.24聚众斗殴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
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4月16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张x山于2024年4月14日吸食冰
毒,冰毒检测结果为阳性。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张x山、李x的供述,尿检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
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
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
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甸区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