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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6-04 15:16:1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40358

违法行为人北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詹xxx

现查明20240507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北京安寓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分公司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以上事实有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北xxxxxx

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

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