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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367号

发布日期:2024-06-11 08:56:3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367号

违法行为人万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宋xxx。

现查明:2024年05月08日17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xxx实验室检查危化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该公司实验室内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严格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简述、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xx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