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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357号

发布日期:2024-06-11 08:58:4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357号

违法行为人河xxxxxxxxxx,地址:曹x甸区xxxxxxx,法定代表人:崔xxx。

现查明:你单位理化楼盐酸储存柜腐蚀,未按规定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视频、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简述、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河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