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355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x。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登记访客信息、巡查登记。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检查笔录、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简述、访客登记表、巡查登记、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