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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400号

发布日期:2024-06-11 09:00:5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40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5月9日,刘xx为了办理贷款,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沧州银行卡、秦皇岛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经查,2024年5月10日,刘xx转入刘xx中国银行卡(卡x:621xxxxxxxxxxxx0916)内的9999元钱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转账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