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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390号

发布日期:2024-06-11 09:02:3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390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8月16日,因2023.8.16孙xx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信息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接国家反诈大数据中心平台推送断卡线索,李双x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经侦查查明,李双x自2024年4月至5月在明知资金来源为违法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卡(卡xxxxxxxxxxxxxxxxxxxx)为孙xx收取违法资金,并通过自己的微信将嫌疑资金转给孙xx,经查2024年5月1日王x向李双x农业银行卡转账7859元为涉诈资金。 。

以上事实有李双x的陈述、孙xx的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