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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428号

发布日期:2024-06-11 09:03:0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4〕0428号

违法行为人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5月09日,因xxxxxx阻碍执行职务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警告。 2022年10月20日,因冯xx扰乱单位秩序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5月25日 12时许,在唐山市曹妃甸区万乾充电站迁曹xx,曹妃甸区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在查处涉嫌超载车辆过程中,冯xx来到现场,不配合执法,在拉拽车门时,致使交警吴xx鼻子受伤,涉嫌阻碍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笔录、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辩解、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