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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361号

发布日期:2024-06-11 09:03:3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0361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5月07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我辖区居民张x非法出借电话卡(xxxxxx),帮助电信诈骗份子拨打电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x的陈述、通话记录及资金快打线索电话核实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