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4〕0369号
违法行为人孟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22日 14时许,孟xx在曹xx区八农场韩xx鸽子养殖厂内开一辆xxxxxx的白色箱货车非法买卖柴油。
以上事实有孟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