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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433号

发布日期:2024-06-11 09:07:1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0433号

违法行为人孙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刘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孙xx在没有交付取暖费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偷开唐海镇唐人宜居小区x号楼xxxxxxx室内热力阀门,盗窃热力资源。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申辩、指认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x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